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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1-04-1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物业管理办法

    一、物业性质和收费原则

    家属区物业为不完全物业,依照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以优惠的原则收取相关物业费用,不足部分由学院进行补贴。具体费用项目及额度另文规定。

    二、管理部门

    总务处为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,设专人负责家属区物业工作。每栋楼推举一名楼长,义务协助总务处负责本楼的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
    三、管理范围

    1、公共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修缮与管理。

    2、家属区外部环境的建设与管理。

    3、家属区卫生的管理。

    四、管理要求

    1、不准在小区内搭建建筑物,对已有的限期拆除;

    2、不准在小区内开垦自留地、挖掘菜窖;

    3、不准私自在室外、楼顶架设各种设施;

    4、不准个人占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及设备;不准私自改变给排水及供暖设施;

    5、不准在楼道内堆放杂物;

    6、不准改动房屋内部结构和外型结构;

    7、不准在装修过程中破坏防水层;

    8、不准在校园内放养宠物;

    9、在装修过程中应根据维护维修需要预留检查和维修口;

    10、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的原则,正确处理房屋使用、给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、维修、供热等方面的关系。在休息时间内,不得做干扰住户休息的事宜;

    11、在修缮房屋设施、设备时,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。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财产损害的,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  五、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

自用部分由住户个人承担,公共部分由物业负担。

    六、住户应缴纳取暖费、水费、电费、卫生费和闭路电视接收费。

    七、管理的实施

    1、共享的外部环境建设,由学院统一规划,并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。

    2、家属区公共设施,根据现实状况决定采取维修的方式和维修的时间。

    3、家属区的公共卫生由学院统一安排人员随时进行清扫。

    4、对违反以上管理要求的,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。实施细则另文规定。

    八、本办法由总务处进行解释。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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